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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户外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备案的通知 (1995)
来源:北京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对户外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备案的通知京工商发[1995]170号
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广告经营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范广告经营行为,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促进本市广告业健康发展,现就本市户外广告审查备案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经北京市户外广告审批管理小组审批的户外广告媒体、广告设置单位应当在广告发布前将广告内容小样报送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审奋案后方可制作、发布。
二、广告设置单位因业务要求,需调整、更换广告内容的,应在调整、更换前10日内将广告内容小样重新办理审查备案手续。
三、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需继续设置的,广告设置单位应在向北京市户外广告审批小组办理延期手续后,将广告内容小样报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备案。
四、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备案的户外广告统一核发备案号。广告设置单位应在户外广告画面右下方标明设置单位名称和备案号。
五、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应当切实履行广告发布责任,按照广告管理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
六、各户外广告设置单位自接到《通知》后,应于9月30日之前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审查备案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如广告内容发生违法问题,由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严处。
七、各区、各县工商局要根据《通知》精神,加强对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对没有按规定进行审查备案的广告,要督促设置单位尽快办理备案手续。对违反《广告法》及其他广告管理法规规定的户外广告,要依法进行查处。
1995年7月18日